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郊商初字第92号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黄宝林、刘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黄宝林,刘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郊商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阿城区解放大街。负责人于龙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惠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被告黄宝林,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桂芝,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诉被告黄宝林、刘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远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冬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