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融龙,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靳文龙,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融龙诉被告靳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融龙当庭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融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