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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95号

青岛五洲通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贝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五洲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德贝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五洲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柴淑芳,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德贝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蔡建民,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张兆全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