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五洲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柴淑芳,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德贝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蔡建民,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张兆全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