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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852号

上诉人徐赵霞与被上诉人胡飞、周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徐赵霞,周曼,胡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赵霞,女,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曼,女,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胡梅荣(系周曼母亲),女,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飞,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某队驾驶员。

上诉人徐赵霞因与被上诉人胡飞、周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66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赵霞,被上诉人周曼的委托代理人胡梅荣及被上诉人胡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徐赵霞。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舒晓艺

审判员  夏海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