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8号
原告:花锦美,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明,男,汉族,渔民。
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锦美与被告潘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花锦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锦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花锦美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黄国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