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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花锦美与潘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8号

原告:花锦美,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明,男,汉族,渔民。

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锦美与被告潘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花锦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锦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花锦美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黄国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