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540号罪犯赵云忠,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2012)昆环保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赵云忠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