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911号
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奇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伟荣。
被告:王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伟荣、王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
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