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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911号

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汤伟荣、王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汤伟荣,王伟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911号

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奇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伟荣。

被告:王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伟荣、王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丽水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

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