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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824号

白晓泽与周光、周千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白晓泽;周光;周千韬;刘斌;牟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白晓泽,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周光,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周千韬,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斌,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牟成林,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泽与被告周光、周千韬、刘斌、牟成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子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