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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7号

刘泽绪与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泽绪,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刘泽绪。

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绪诉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原告刘泽绪负担。

审判员  田成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