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刘泽绪。
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绪诉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原告刘泽绪负担。
审判员 田成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