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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郑跃文与被执行人米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跃文,米元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郑跃文。被执行人米元才。本院在执行郑跃文申请执行米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7190元。申请执行人郑跃文收到被执行人米元才执行款158000元后,放弃不足部分执行,执行费3008元被执行人米元才已向本院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庆惠

审 判 员  官士成

代理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