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唐建全,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吴兆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严松军,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江阴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郭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松军,即被告严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全与被告严松军、江阴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