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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50号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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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商初���第250号

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狄红。

委托代理人:翁少波。

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亚军,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高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总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pvc片材;从2013年3月4日起供货,具体以需方(��本案被告)实际签收数量为准;货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的,供方(即本案原告)有权停止供货,逾期付款按每日总货款0.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原告于2014年8月2日、8月9日、8月11日向被告送货三次,共计价款113822.80元,并于2014年8月13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822.80元,并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产品购销总合同1份、入库单2份、送货单3份、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对买卖权利义务约定,被告所欠货款数额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未到庭应诉、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款113822.80元,并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被告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