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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55号

邵金与吴长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金,吴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5号申请人邵金,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吴长龙,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邵金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长龙驾驶的“苏B168**”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长龙驾驶的“苏B168**”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