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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54号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54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繁星。委托代理人辉煌,男。委托代理人**,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告樊展文,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陈妙红,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受理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注册地、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之间签订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第14.1条约定“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出租人甲方住所地”,而出租人甲方为本案原告,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晓君

代理

审判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