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审字第52号
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五号西附房8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岳增奎,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1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1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成驹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庄 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