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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53号

古二勇与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二勇,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53号申请人古二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翟国芳,系该站站长。申请人古二勇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古二勇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2月12日给付申请人古二勇案件款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壹元柒角叁分,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叁万元,被执行人白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8月11日前结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5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