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王玉莲,女,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高玉萍,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务中心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曲言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高玉萍诉被告王文、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高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莲、高玉萍承担。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贵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