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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一初字第753号

王玉莲、高玉萍等与王文等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玉莲;高玉萍;王文;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王玉莲,女,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高玉萍,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务中心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曲言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高玉萍诉被告王文、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高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莲、高玉萍承担。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贵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