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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饶金明与郭芃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饶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饶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孙伟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12010元),本院依法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