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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53号

李义思诉彭森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义思;彭森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李义思,男,194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森麟,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思诉被告彭森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义思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义思负担。

审判员  陈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铁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