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李义思,男,194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森麟,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思诉被告彭森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义思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义思负担。
审判员 陈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铁晴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