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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317号

李军奇与行小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军奇,行小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军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行小正,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奇诉被告行小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付原告1300元后,原告李军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奇负担。

审判员  秦茂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