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军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行小正,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奇诉被告行小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付原告1300元后,原告李军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奇负担。
审判员 秦茂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