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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850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清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清军。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