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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41号

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艳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伟,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孔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夏大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