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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保字第01号

胡志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8-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保字第01号申请人胡志田,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临沧市临翔区。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公园路。法定代表人蒋树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翔区林园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蒋树先,系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6日申请人胡志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的698万资金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账号:53×××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7×××68;开户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临翔支行,账号:13×××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沧临翔支行,账号:25×××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沧临翔分理处,账号:53×××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洪桥路分理处,账号:24×××56。申请人以临翔区司岗里步行街4幢1-22号房地产、临翔区司岗里步行街5幢502号房地产、临翔区凤翔街道南天路18号19幢1-1号及18号27幢2-3号房地产、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忙畔村地号为F-(19)-2号国有建设用地、100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账户中总计金额为698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账号:53×××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7×××68;开户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临翔支行,账号:13×××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沧临翔支行,账号:25×××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沧临翔分理处,账号:53×××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洪桥路分理处,账号:24×××5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刘敬媛

审判员 徐安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段院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