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保字第01号申请人胡志田,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临沧市临翔区。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公园路。法定代表人蒋树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翔区林园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蒋树先,系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6日申请人胡志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的698万资金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账号:53×××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7×××68;开户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临翔支行,账号:13×××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沧临翔支行,账号:25×××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沧临翔分理处,账号:53×××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洪桥路分理处,账号:24×××56。申请人以临翔区司岗里步行街4幢1-22号房地产、临翔区司岗里步行街5幢502号房地产、临翔区凤翔街道南天路18号19幢1-1号及18号27幢2-3号房地产、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忙畔村地号为F-(19)-2号国有建设用地、100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账户中总计金额为698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账号:53×××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7×××68;开户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临翔支行,账号:13×××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沧临翔支行,账号:25×××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沧临翔分理处,账号:53×××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洪桥路分理处,账号:24×××5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刘敬媛
审判员 徐安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段院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