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01号
申请人:穆宝义。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成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劳仲案字(2014)第2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7081.96元及应缴社会保险费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