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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01号

穆宝义与张家口市成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宝义,张家口市成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01号

申请人:穆宝义。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成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劳仲案字(2014)第2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7081.96元及应缴社会保险费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