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冬。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孝东。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飞。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808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040-0。
负责人:周代生,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孝东、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