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潮海二路。法定代表人于爱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法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蓝路1235号。负责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8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紫信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