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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15号

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15号

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为3221元,由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