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985号罪犯况从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重庆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00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从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况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0三年十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况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况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况从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