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725号原告卫建森,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原告卫丽,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薛兆英,女,192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彬,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松发,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美平,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袁龙彪。被告卫建兵,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伟忠。委托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童辉,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第三人杨丽军,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第三人沈玉芳,女,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卫建森、卫丽、薛兆英诉被告顾松发、施美平、卫建兵、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童辉、杨丽军、沈玉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兆英于2014年11月28日死亡,因需要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