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羁押,同年7月18日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12月12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褚新山,湖北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郭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褚新山、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山东省嘉祥县精神病专科门诊的名义从嘉祥方达医药公司、山西省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公司购得氯硝西泮、地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劳拉西泮、苯巴比妥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然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关药品信息,通过电话与购买人联系,通过圆通等快递公司发货,货款由购买者直接通过银行汇款至其银行账户。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郭某贩卖地西泮注射液2件,每件300盒,净重60克(折算成海洛因为0.006克),并通过圆通快递公司发货至贵州省贵阳市北路扁井18号。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在签收时被抓获。被告人郭某从被告人张某等处购买地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廖���(已判刑)贩卖氯硝西泮,通过韵达等快递公司发货给廖某,廖某向袁某(云梦县人)等人贩卖。2014年7月11日,云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郭某租住处查获氯硝西泮100瓶共10000片,净重840.9克(折算成海洛因0.0840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郭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张某、郭某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转账记录、云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收证明,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姜某、廖某、杨某、袁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相比同类案件较轻,被告人郭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实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退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贞涛
审 判 员 关永强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