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深圳市誉嘉电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20号01,组织机构代码:55987776-X。法定代表人罗开和。委托代理人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惠谦谦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植物园路95-1号利亨隆工业区D栋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083863206。法定代表人魏家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惠谦谦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或价值人民币61854.71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惠谦谦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854.7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