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君翼博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代理人刘小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琪儿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CHUNGHANGI(郑汉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2号裁决书,本院于*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2号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振杰
代理
审判员 李伟荣
代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