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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191号

上海君翼海鹏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CHUNG HAN GI(郑汉基)等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君翼博盈创业投资中心;安琪儿集团有限公司;CHUNGHANG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君翼博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代理人刘小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琪儿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CHUNGHANGI(郑汉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2号裁决书,本院于*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2号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振杰

代理

审判员  李伟荣

代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