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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与眉山市一见香食品有限公司、王晓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眉山市一见香食品有限公司,王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住所地:东坡区一环西路德邻市场旁。法定代表人万永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眉山市一见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晓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眉山市一见香食品有限公司、王晓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眉东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