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东锋。被告赵春莉。被告薛郑峰。许东锋与赵春莉、薛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东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花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
许某某与赵某某、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东锋。被告赵春莉。被告薛郑峰。许东锋与赵春莉、薛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东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花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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