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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25号

许某某与赵某某、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东锋,赵春莉,薛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东锋。被告赵春莉。被告薛郑峰。许东锋与赵春莉、薛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东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花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