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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653号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捷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