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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二终字第28-1号

杨凡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9-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杨凡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二终字第28-1号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汝阳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坡霞、杨运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汝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我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杨某某死亡,故对杨某某终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杨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王小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立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