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二终字第28-1号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汝阳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坡霞、杨运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汝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我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杨某某死亡,故对杨某某终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杨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王小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立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