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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1129号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学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