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学升 关注公众号“”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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