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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4321号

甘天根与邢玉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甘天根,邢玉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甘天根。委托代理人钱亚芳,被告邢玉兵。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构代码79665608-x。负责人金杰锋。委托代理人王红英。

原告甘天根诉被告邢玉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天根的委托代理人钱亚芳,被告邢玉兵的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天根诉称:2012年5月26日19时15分许,被告刑玉兵驾驶其本人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八柯线行驶至八柯线衙坎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刑玉兵和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3206.77元、误工费97928.60元(44513元/年÷365天×803天)、护理费37584.24元(3132.02元/月×12月)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30元/天×72天)、营养费11040元(40元/天×276天)、交通费3931.50元、住宿费1999元、残疾赔偿金151404元(37851元/年×20年×20%)、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手术医疗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280元(母亲11760元/年×6年×20%+女儿11760元/年×8年×20%÷2+儿子11760元/年×10年×20%÷2),合计366334.11元。要求被告邢玉兵赔偿原告366334.11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6286.93元、误工费102736元(44513元/年÷250×577天)、护理费22608.13元(3132.02元/月÷21.75天×1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元(30元/天×79天)、营养费5080元(40元/天×127天)、交通费4115.50元、住宿费1999元、残疾赔偿金151404元(37851元/年×20年×20%)、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280元(母亲11760元/年×6年×20%+女儿11760元/年×8年×20%÷2+儿子11760元/年×10年×20%÷2),合计343959.56元;要求被告邢玉兵赔偿199920.98元,其中交强险内55882.41元,商业三者险范围(被告邢玉兵承担50%)支付144038.57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非医保药费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邢玉兵辩称:

一、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同意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意见;

二、我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保单一时无法提供),要求商业三者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原告15500元。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

一、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没有异议;

二、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三、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法医鉴定后住院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认可,并需要扣除非医保;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70天,不认可第三次住院时间,因为第三次是评残后住院的费用,标准30元/天没有异议;营养费时间为120天,标准30元/天;护理时间认可150天,标准酌情认可80元/天;误工费,认可重新鉴定结果540天,原告没有提供目前工作证明,酌情认可农村标准76元/天;残疾赔偿金等级没有异议,原告仅仅提供暂住信息,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不认可城镇居民标准,认可农村标准;交通费过高,酌情认可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认可;住宿费,不是治疗本次事故看病的住宿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原告的母亲有几个扶养人的证据未提供,不认可,原告的女儿按6年计算,儿子按7年计算;

四、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不清楚;

五、我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前期医药费66117.5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二被告均无异议,且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其误工时间为540天,护理时间为150天,营养时间为120天;并建议对原告的后期手术拆除右小腿内、外固定的医疗费参考经治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酌情认定。原告在法医鉴定后,对其右小腿外固定进行了拆除术(住院7天)。另查明,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邢玉兵已支付原告15500元。2012年12月5日本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前期医药费66117.59元,故交强险尚有余款为55882.41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按实际有效票据计算,为6286.93元;2、误工费: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其误工时间为540天,外加拆除右小腿外固定住院7天,合计为547天,原告主张按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21.95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计66706.65元;3、护理费: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其护理时间为150天,外加拆除右小腿外固定住院7天,合计为157天,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妻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参照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21.95元,计19146.1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370元(30元/天×79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营养费: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其营养时间为120天,外加拆除右小腿外固定住院7天,合计为127天,原告主张每天40元在合理范围内,计5080元;6、交通费: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和本案实际,酌情认定1500元;7、住宿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8、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且其未提供足以证实其已从事非农产业并以此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的标准,计算20年,系数为20%,计774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未提供其母有几个扶养人的证据,故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其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232元(11760元/年×7年×20%÷2),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408元(11760元/年×8年×20%÷2);9、鉴定费:按实际有效票据计算,为208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等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上述合计203301.73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2012)杭萧民初字第6255号民事判决书、交警查询信息、诊断证明书、交通费发票、暂住证及公安机关的查询证明、暂住人口登记表、姚金梅工资发放表、户口本及被告邢玉兵提供收据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余部分由邢玉兵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甘天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55882.4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余款147419.32元的50%,计73709.66元,由邢玉兵赔偿,已赔偿15500元,尚应赔偿58209.6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甘天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交纳3230元(已批准缓交),甘天根负担1939元,邢玉兵负担1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陶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