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9990号申请执行人顾一明,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鑫淼,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顾一明诉被告沈鑫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鑫淼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