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字第19990号

顾一明与沈鑫淼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一明;沈鑫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9990号申请执行人顾一明,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鑫淼,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顾一明诉被告沈鑫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鑫淼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