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文泽林。被告严建琼。
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冯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