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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454号

周立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454号罪犯周立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泰范村13-5号,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立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柏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