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李金辉,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灵杰,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波,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辉与被告李灵杰、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金辉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