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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2448号

金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金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2448号罪犯金振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喊叫水乡五丰台村,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00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振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金振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9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金振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0六年七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金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振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