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聪利,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安王村韩家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争,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喜来,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布王村王*组,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王聪利与被告王喜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聪利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聪利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王聪利承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