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家林承包经营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卧牛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蒋家林承包经营户因诉巢湖市卧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家林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家林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蒋家林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成
审 判 员 李进学
代理
审判员 钟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