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沈建。被执行人邹志华。被执行人马海霞。关于沈建与邹志华、马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港民调初字第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元及自2011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600元的利息,执行费40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别克牌汽车一辆,后被执行人邹志华给付10000元。余款未能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