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刑执字第14号罪犯李文忠,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白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忠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文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6年4月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昌杰
审 判 员 李江南
代理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秋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