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负责人杨波,该分社主任。被告方红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与被告方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撤回对被告方红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向 六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