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高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李群银。委托代理人申承华,海安县角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金荣。被告张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银诉被告曹金荣、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群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李群银负担。
审 判 长 丁培培
审 判 员 王维申
代理
审判员 杨云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晓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