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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16号

王卫峰、李利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卫峰,李利军,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峰,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花园街办事处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利军,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建局干部,现住不详。被执行人郭平,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不详。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峰与被执行人李利军、郭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无法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赵洪瑞

审判员  张万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乔桂英 来自